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深圳市平面设计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优秀专业设计师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鼓励探索创新精神;鼓励提高深圳设计的专业水准,促进社会整体文化的发展;促进与国际设计的交流与合作;鼓励设计师及设计专业工作者参与学术活动及社会的公益设计,培养青年设计人才;团结广大设计工作者,提高群众的审美能力。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文体旅游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 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平面设计、展示设计、空间艺术等研究、探索、推广;
(二)艺术设计理论的研讨、交流;
(三)艺术设计作品的展示、收藏与推广;
(四)艺术设计活动的策划和举行;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2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2年。理事长(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民间组织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